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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秀红与被告唐兴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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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5-08 00:17:3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2

 

原告郭秀红,女。

被告唐兴无,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红与被告唐兴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秀红20114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秀红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秀红撤回起诉。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贺 宏 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