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38号
原告彭喻,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哲成,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磊,男。
法定代理人文勇,男。系文磊父亲。
被告朱文俊,男。
法定代理人陈巧云,女。系朱文俊母亲。
被告简涛,男。
法定代理人简卫国,男。系简涛父亲。
被告汤勇,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汤小毛,男。系汤勇父亲。
被告朱奎,男。
法定代理人张涛,女。系朱奎的母亲。
被告龚惜龙,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爱华,女。系龚惜龙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喻与被告文磊、朱文俊、简涛、汤勇、朱奎、龚惜龙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喻于2011年2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喻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喻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喻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 丽 丽
二○一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贺 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