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06号
原告鲁艳红,女。
委托代理人郭艳红,株洲市荷塘区明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邝光彬,男。
委托代理人杨艳平,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鲁艳红与被告邝光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艳红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4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位于荷塘区合泰大街A区30栋1单元门面,合同期从2010年2月16日至2011年2月15日止。现租赁合同已到期,原告要求被告腾房,并且支付拖欠租金3000元、物业管理费350元、水电费大约200元左右。原告多次找被告处理此事,被告不理睬。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限被告立即腾房;2、支付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355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邝光彬辩称: 1、请求法院维持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被告拖欠原告的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是事实,但原因是双方产生纠纷后,原告不收取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被告双方同意将租赁合同关系延续至2012年2月15日,其中2011年2月15日至2011年7月15日按每月1500元收取租金,2011年7月15日至2012年2月15日按每月2500元收取租金。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仍按50元/月由原告鲁艳红收取,租赁期间水电费由被告邝光彬按实交纳;
二、
三、2012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解除租赁合同。被告邝光彬于当日搬离租赁房屋。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鲁艳红承担。反诉费375元,由被告邝光彬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 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