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80号
原告何亿安,女。
被告马国诚,男。
被告刘妙英,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亿安与被告马国诚、刘妙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亿安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亿安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亿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1336元,由原告何亿安承担。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贺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