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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永再与被告钟四清、陈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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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08 00:03:2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16

 

原告龙永再,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仁,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四清,男。

被告陈锦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永再与被告钟四清、陈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永再20111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永再与被告钟四清、陈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自愿申请撤诉,撤销对第二被告陈锦华的诉讼请求。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永再撤回对陈锦华的起诉。

 

 

审 判 员   谢振 宁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莉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