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57号
原告陈志鹏,男。
被告蒋伟,男。
原告陈志鹏与被告蒋伟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志鹏诉称,原告系经营牛仔服洗水及加工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系经营牛仔服生产及销售的个体户。被告于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6月5日在我厂进行牛仔服洗水及加工,加工费为人民币187000元,被告立下欠条两张。被告于2010年3月27日和2010年8月12日归还了欠款共计18000元。被告承诺再2010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但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16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陈志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户籍资料,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借条,拟证明借款事实。
被告蒋伟答辩称:2009年12月31日的欠条是我写的,2010年8月29日的欠条的事我不记得了。
被告蒋伟未向本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2,经与原件核对,均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几次将牛仔服放于原告处进行洗水加工。加工完后,被告将牛仔提走,并欠下加工费。原、被告经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两张欠条,第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株洲市芦淞区朋辉洗水厂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洗水费107000元,此前所有报损已处理完毕”。之后,被告分两次偿还原告18000元。第二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株洲市芦淞区朋辉洗水厂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5日洗水费8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交付牛仔服,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洗水加工后,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原、被告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并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共计金额为187000元。被告分两次偿还原告18000元,剩余169000元欠款未清偿。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69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蒋伟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志鹏加工费169000元。
本案受理费3680元,由被告蒋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应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 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