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21号
原告桂柏生,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桂耀明,男。
被告朱战士,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柏生与被告朱战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柏生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柏生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柏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桂柏生承担。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贺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