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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密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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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07 23:55:1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53

 

原告包密,男。

委托代理人夏建新,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116号。

负责人姚珍祥,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胡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密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包密20115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密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包密承担。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 宏 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