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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宏与被告熊已春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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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5-07 23:50:1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44

 

原告张宏,女。

被告熊已春,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与被告熊已春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宏20114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宏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宏承担。

 

 

审   判  员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 宏 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