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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洲文与被告廖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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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4-07 23:47:1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9

 

原告万洲文,男。

被告廖江林,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洲文与被告廖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洲文20113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洲文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洲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万洲文承担。

 

审   判  员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宏 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