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20号
原告谭覃,女。
被告钟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覃与被告钟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覃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元,原告谭覃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丽 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 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