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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晟胤与被告刘蔓子抚育费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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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4-07 23:43:3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2号 

 

原告李晟胤,男。

法定代理人李鑫森,男。系原告父亲。

被告刘蔓子,女。

本院于20112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晟胤与被告刘蔓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晟胤诉称,被告与监护人离婚以来,被法院判决给抚养费每月150元,但被告从没有给原告抚养费,探望原告时,最多是买点零食和玩具。当时法院下判决的时候,考虑到被告休产假的工资低,只判了每月150元,现物价上涨,且被告已经在上班,工资有2000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增加抚养费给原告,金额为每月650元。

被告刘蔓子辩称,同意增加抚养费给原告,但不希望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蔓子自愿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原先的150元抚育费增加至每月300元给原告监护人李鑫森,做为原告李晟胤每月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李晟胤承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贺 宏 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