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8号
原告杨立,男。
被告何跃娥,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与被告何跃娥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立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50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杨立承担。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贺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