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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文宣与被告文朝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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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3-07 23:40:1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24号 

 

原告邓文宣,女。

被告文朝辉,男,。

本院于20113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文宣与被告文朝辉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丽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文宣诉称,原、被告于200452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双方无法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两人难以再共同生活下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文朝辉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文宣与被告文朝辉离婚纠纷自愿离婚;

二、个人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各人;

三、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已自行协商处理,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邓文宣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田丽丽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贺宏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