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24号
原告邓文宣,女。
被告文朝辉,男,。
本院于2011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文宣与被告文朝辉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丽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文宣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双方无法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两人难以再共同生活下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文朝辉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文宣与被告文朝辉离婚纠纷自愿离婚;
二、个人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各人;
三、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已自行协商处理,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邓文宣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田丽丽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贺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