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9号
原告刘桂,女。
被告刘正,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与被告刘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桂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丽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