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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桂与被告刘正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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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3-07 23:38:5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9 

 

原告刘桂,女。

被告刘正,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与被告刘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20112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桂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丽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贺宏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