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2号
原告马红英,女。
被告周金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英与被告周金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红英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红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红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红英承担。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贺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