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3号
原告长沙成阳电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东方花园12栋303号。
负责人聂一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丕中,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成阳电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张丕中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长沙成阳电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成阳电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成阳电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