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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莉与被告杜志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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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07 23:35:0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00号 

 

原告徐莉,女。

被告杜志涛,男。

本院于201011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莉与被告杜志涛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莉诉称,原、被告于19981222日登记结婚,200057共同生育一子,名杜孟乐由于婚后夫妻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双方无法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两人难以再共同生活下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杜志涛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莉与被告杜志涛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杜孟乐(200057日出生)由原告徐莉监护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杜志涛每月承担婚生子生活费300元,学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杜志涛在不影响杜孟乐生活、学习的情形下,并征得原告徐莉的同意,每月可探望婚生子杜孟乐三次;

三、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红卫村27104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00146952号)归原告徐莉所有,原告徐莉自愿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五日之内一次性补偿被告杜志涛80000元整。位于株洲市石峰区铁一村3308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00041105号)归被告杜志涛所有;

四、原告徐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徐莉自愿承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贺宏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