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88号
原告易丽兰,女。
委托代理人谭艳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合泰办公大楼。
负责人罗泽颖,系该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阳扬,男。
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丽兰与被告湖南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丽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丽兰诉称,2003年12月2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锦绣名门一层A1118号铺面卖给原告,铺面总价103200元,交房期限为2004年5月1日前。2004年2月17日,原告交付了53200元给被告,余款5万元由被告代为办理按揭贷款。时至今日,被告仍未交铺面给原告,原告从2005年起每年都找被告协商处理,被告都不予以配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湖南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辩称,对原告起诉的部分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易丽兰与被告湖南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自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易丽兰已交房款53200元,被告湖南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扣除已交房款的10%,余款47880元,由被告湖南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退还原告易丽兰(原告凭购房合同及交款票据退款)。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原告易丽兰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田丽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