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56号
原告肖雅平,女。
委托代理人何少钦,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晓毛,男。
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雅平与被告肖晓毛其他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丽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雅平诉称,原、被告系同胞姐弟关系。父亲肖杰1996年9月19日去世,母亲袁银英2002年元月30日去世。留下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76号6栋202号房屋一套,计67.14平方米为遗产。2010年6月28日,父亲肖杰生前工作单位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察中心湖南总队通知原告,新华西路76号6栋202号房屋需要拆除重建,有关换置问题要找房屋所有权人征求意见,原告发现该房屋产权所有人已变更为被告肖晓毛,原告不是该房屋所有权人,原告不相信,于2010年8月23日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查阅房产档案,发现该房屋产权登记确已于2003年7月14日由房主肖杰变更为肖晓毛个人名下。将父母留下的遗产独占,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继承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肖晓毛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76号6栋202号房屋一套(株房权证株字第00118345号,产权登记人为肖晓毛)系原、被告父亲肖杰的遗产,登记在被告肖晓毛名下,被告肖晓毛自愿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为原告肖雅平与被告肖晓毛共同所有;
二、被告肖晓毛自愿在本协议生效后十日之内协助原告肖雅平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雅平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田丽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