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48号
原告凌建良,男。
被告李云红,女。
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凌建良与被告李云红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凌建良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01年6月24日共同生育一子,名凌金雷。由于婚后夫妻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双方无法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两人难以再共同生活下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李云红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凌建良与被告李云红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凌建雷(2001年6月24日出生)由被告李云红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凌建良每月承担生活费400元,该生活费在每月29日支付给被告李云红,学费和医疗费由原、被告凭票据各承担一半;在不影响凌建雷学习、生活的前提下,被告李云红有义务协助原告凌建良行使探望权;
三、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无共同债务承担。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