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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凌建良与被告李云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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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07 23:31:4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48号 

 

原告凌建良,男

被告李云红,女。

本院于201010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凌建良与被告李云红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凌建良诉称,原、被告于19971219日登记结婚,2001624日共同生育一子,名凌金雷。由于婚后夫妻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双方无法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两人难以再共同生活下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李云红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凌建良与被告李云红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凌建雷(2001624日出生)由被告李云红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凌建良每月承担生活费400元,该生活费在每月29日支付给被告李云红,学费和医疗费由原、被告凭票据各承担一半;在不影响凌建雷学习、生活的前提下,被告李云红有义务协助原告凌建良行使探望权;

三、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无共同债务承担。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贺宏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