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原告王熙与被告杨琼慧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01-02 23:30:4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20号 

 

原告王熙,男。

被告杨琼慧,女。

本院于20101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熙与被告杨琼慧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丽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熙诉称,原、被告于2007410日登记结婚,20071023日共同生育一子,名王世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脆弱,在生活习惯、脾气性格、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差异,无法进行沟通和交流,经常为家庭锁事而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杨琼慧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熙与被告杨琼慧自愿离婚;

二、婚后子王世杰(20071023日出生),由被告杨琼慧监护抚养,原告王熙自本协议生效后每月20日前向被告杨琼慧支付婚生子王世杰每月生活费4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各承担一半;

三、原告王熙自愿在20111231日之前支付被告杨琼慧人民币6000元;

四、原告王熙与被告杨琼慧无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王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田丽丽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贺宏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