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20号
原告王熙,男。
被告杨琼慧,女。
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熙与被告杨琼慧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丽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熙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10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3日共同生育一子,名王世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脆弱,在生活习惯、脾气性格、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差异,无法进行沟通和交流,经常为家庭锁事而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杨琼慧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熙与被告杨琼慧自愿离婚;
二、婚后子王世杰(2007年10月23日出生),由被告杨琼慧监护抚养,原告王熙自本协议生效后每月20日前向被告杨琼慧支付婚生子王世杰每月生活费4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各承担一半;
三、原告王熙自愿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被告杨琼慧人民币6000元;
四、原告王熙与被告杨琼慧无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王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田丽丽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