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04号
原告谭辉,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子青,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庆红,男。
原告谭辉与被告康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辉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辉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辉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