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40号
原告肖德明,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华,株洲市荷塘区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宾妙林,男。
被告陈锦华,男。
原告肖德明与被告宾妙林、陈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德明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德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德明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