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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德明与被告宾妙林、陈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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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07 23:00:3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40 

 

原告肖德明,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华,株洲市荷塘区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宾妙林,男。

被告陈锦华,男。

原告肖德明与被告宾妙林、陈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德明于20119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德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德明撤回起诉。

 

        谢振宁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