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99号
原告邹辉虹,男。
原告徐恋恋,女。
两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子青,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仁和妇产医院,所在地,株洲市荷塘区合泰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曾献林,系院长。
原告邹辉虹、徐恋恋与被告株洲市仁和妇产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辉虹、徐恋恋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辉虹、徐恋恋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辉虹、徐恋恋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年十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