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原告邹辉虹、徐恋恋与被告株洲市仁和妇产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01-07 22:59:1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99 

 

原告邹辉虹,男。

原告徐恋恋,女。

两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子青,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仁和妇产医院,所在地,株洲市荷塘区合泰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曾献林,系院长。

原告邹辉虹、徐恋恋与被告株洲市仁和妇产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辉虹、徐恋恋于20101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辉虹、徐恋恋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辉虹、徐恋恋撤回起诉。

 

        谢振宁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