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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彦夫、漆和平、陈建明与被告帅其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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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07 22:58:49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86 

 

原告陈彦夫,男。

原告漆和平,男。

原告陈建国,男。

特别授权共同委托代理人肖何,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帅其亮,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卫,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彦夫、漆和平、陈建明与被告帅其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彦夫、漆和平、陈建明于20119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彦夫、漆和平、陈建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彦夫、漆和平、陈建明撤回起诉。

 

        谢振宁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