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86号
原告陈彦夫,男。
原告漆和平,男。
原告陈建国,男。
特别授权共同委托代理人肖何,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帅其亮,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卫,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彦夫、漆和平、陈建明与被告帅其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彦夫、漆和平、陈建明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彦夫、漆和平、陈建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彦夫、漆和平、陈建明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