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原告马加干与被告程军良、彭佑林、孙小毛、罗佳辉、邹建辉、张乔学欠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04-17 22:55:5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46 

 

原告马加干,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慧兰,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军良,男。

被告彭佑林,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智彬,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小毛,男。

被告罗佳辉,男。

被告邹建辉,男。

被告张乔学,男。

原告马加干与被告程军良、彭佑林、孙小毛、罗佳辉、邹建辉、张乔学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加干于20114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加干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加干撤回起诉。

 

         谢振宁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