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46号
原告马加干,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慧兰,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军良,男。
被告彭佑林,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智彬,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小毛,男。
被告罗佳辉,男。
被告邹建辉,男。
被告张乔学,男。
原告马加干与被告程军良、彭佑林、孙小毛、罗佳辉、邹建辉、张乔学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加干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加干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加干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