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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强安与被告汤建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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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09 22:54:5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63 

 

原告贺强安,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颜社春,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建明,男。

原告贺强安与被告汤建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强安20119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强安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强安撤回起诉。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