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63号
原告贺强安,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颜社春,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建明,男。
原告贺强安与被告汤建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强安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强安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强安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彭 莹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