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原告唐罡明与被告黄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09-07 22:53:3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39 

 

原告唐罡明,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易冠军,株洲湘渌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黄坚,男。

原告唐罡明与被告黄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罡明20119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罡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罡明撤回起诉。

 

 

         蒋坤学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