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39号
原告唐罡明,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易冠军,株洲湘渌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黄坚,男。
原告唐罡明与被告黄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罡明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罡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罡明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蒋坤学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