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57号
原告彭智华,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仁,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段歆琛,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第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何深育,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平,株洲市荷塘区百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彭智华与被告株洲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智华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智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智华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