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27号
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元区泰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谭权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萍,公司员工。
被告刘润东,男。
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润东一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舒 睿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