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06号
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谭权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文保,男。系该公司职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汉明,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株洲市建宇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
法定代表人谭升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晓飞,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株洲市高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益民小苑5号4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尔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
被告株洲市中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标准厂房A栋。
法定代表人谭引,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公司、株洲市建宇中环置业公司与被告株洲市高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株洲市中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公司、株洲市建宇中环置业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公司、株洲市建宇中环置业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公司、株洲市建宇中环置业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蒋坤学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