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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公司、株洲市建宇中环置业公司与被告株洲市高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株洲市中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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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17 22:51:1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06 

 

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谭权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文保,男。系该公司职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汉明,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株洲市建宇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

法定代表人谭升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晓飞,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株洲市高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益民小苑5号4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尔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

被告株洲市中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标准厂房A栋。

法定代表人谭引,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公司、株洲市建宇中环置业公司与被告株洲市高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株洲市中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公司、株洲市建宇中环置业公司201110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公司、株洲市建宇中环置业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公司、株洲市建宇中环置业公司撤回起诉。

 

 

           蒋坤学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