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12号
原告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禄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司二楼。
法定代表人姜维,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爱金,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江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向家湾65号。
法定代表人陈湘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冯湘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江鸿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