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19号
原告谢国栋,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正科,男。
被告凌国新,男。
原告谢国栋与被告凌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国栋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国栋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国栋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