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55号
原告株洲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株洲市荷塘区保建巷2号。
法定代表人王鲁湘,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伟,男。
被告曹莉莎,女。
原告株洲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莉莎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