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34号
原告孙长平,男。
委托代理人李剑,株洲市芦淞区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顺祥,男。
委托代理人唐文斌。
委托代理人彭华新。
原告孙长平诉被告曾顺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孙长平诉称,
被告曾顺祥辩称,原告孙长平所述部分属实,请求法院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长平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长平同意被告曾顺祥支付赔偿损失25000元,被告曾顺祥在
二、原告孙长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70元,由被告曾顺祥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易大玄
二O一一年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