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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艳芳与被告董艳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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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17 21:30:59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62 

 

原告曹艳芳,女。

被告董艳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芳被告董艳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艳芳20118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艳芳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艳芳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员  蒋 坤 学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员  段 娅 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