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62号
原告曹艳芳,女。
被告董艳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芳与被告董艳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艳芳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艳芳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艳芳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蒋 坤 学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段 娅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