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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言锡光与被告言雪琴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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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07 21:28:5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17 

 

原告言锡光,男。

委托代理人李国良,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言雪琴,女。

委托代理人董清华,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言锡光与被告言雪琴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言锡光20118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言锡光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言锡光撤回起诉。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贺宏 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