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17号
原告言锡光,男。
委托代理人李国良,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言雪琴,女。
委托代理人董清华,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言锡光与被告言雪琴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言锡光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言锡光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言锡光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贺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