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13号
原告曾智慧,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文,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利辉,女。
被告吴勇,男。
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智慧与被告罗利辉、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智慧诉称,被告罗利辉、吴勇系夫妻关系。被告罗利辉于2009年2月8日和同月28日向原告共计借款人民币66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二年,利息按每月壹分计算;之后至2010年12月,被告按月支付了原告利息,后被告方一直未支付利息,也未按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0000元,借款利息46200元,共计70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罗利辉、吴勇周进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利辉、吴勇于2011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曾智慧借款利息46200元整;
二、被告罗利辉、吴勇于2011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曾智慧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33000元,合计133000元整;
三、被告罗利辉、吴勇于2012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曾智慧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支付利息33600元,合计293600元整;
四、被告罗利辉、吴勇于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曾智慧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合计318000元整。
本案的诉讼费10862元,减半收取5431元,保全费4170元,共计9601元,被告罗利辉、吴勇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