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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智慧与被告罗利辉、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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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07 21:28:2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13号 

 

原告曾智慧,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文,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利辉,女。

被告吴勇,男。

本院于20116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智慧与被告罗利辉、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智慧诉称,被告罗利辉、吴勇系夫妻关系。被告罗利辉于200928日和同月28日向原告共计借款人民币66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二年,利息按每月壹分计算;之后至201012月,被告按月支付了原告利息,后被告方一直未支付利息,也未按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0000元,借款利息46200元,共计70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罗利辉、吴勇周进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利辉、吴勇于2011731日前支付原告曾智慧借款利息46200元整;

二、被告罗利辉、吴勇于20111231日前归还原告曾智慧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33000元,合计133000元整;

三、被告罗利辉、吴勇于2012630日前归还原告曾智慧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支付利息33600元,合计293600元整;

四、被告罗利辉、吴勇于20121231日前归还原告曾智慧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合计318000元整。

本案的诉讼费10862元,减半收取5431元,保全费4170元,共计9601元,被告罗利辉、吴勇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员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