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88号
原告尹晓红,女。
被告罗朝辉,男。
委托代理人李国良,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晓红与被告罗朝辉扶养费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晓红诉称,1992年10月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 1999年3月1日,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女,名罗鑫鑫。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导致婚姻关系破裂。2006年6月8日,双方通过株洲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儿罗鑫鑫由被告罗朝辉抚养。原、被告离异后,被告再婚且又育有一男孩,无暇顾及女儿的学习和生活,双方离异后至今的近五年时间里,女儿实际上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为此原告也没有再婚。原、被告离异后,根据双方约定被告每月应支付女儿的学习、生活费和医药费也一分未给。为使女儿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女儿也希望将其抚养关系变更给原告。
被告罗朝辉辩称,对原告起诉的部分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婚生女罗鑫鑫由原告尹晓红监护抚养;
二、 被告罗朝晖每月承担婚生女罗鑫鑫生活费42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双方各承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 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