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68号
原告宾更生,男。
委托代理人郭艳红,株洲市荷塘区明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平辉,女。
原告宾更生与被告杨平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宾更生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宾更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宾更生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