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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宾更生与被告杨平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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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07 21:25:5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68 

 

原告宾更生,男。

委托代理人郭艳红,株洲市荷塘区明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平辉,女。

原告宾更生与被告杨平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宾更生20117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宾更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宾更生自愿负担。

 

 

      尹建刚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员  陈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