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07号
原告朱润民,男。
被告株洲昆仑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庭院小区4区098号。
法定代表人:蒋重滨,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昆仑,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殷微,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润民与被告株洲昆仑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润民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润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于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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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田丽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