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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喻与被告文磊、朱文俊、简涛、汤勇、朱奎、龚惜龙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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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3-07 21:16:3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38

 

原告彭喻,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哲成,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磊,男。

法定代理人文勇。系文磊父亲。

被告朱文俊,男。

法定代理人陈巧云,女。系朱文俊母亲。

被告简涛,男。

法定代理人简卫国,男。系简涛父亲。

被告汤勇,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汤小毛。系汤勇父亲。

被告朱奎,男。

法定代理人张涛,女。系朱奎的母亲。

被告龚惜龙,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爱华,女。系龚惜龙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喻与被告文磊、朱文俊、简涛、汤勇、朱奎、龚惜龙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喻2011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喻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喻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喻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 丽 丽

 

二○一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贺 宏 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