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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言茶林与被告施树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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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7 21:14:3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3

 

原告言茶林,女。

委托代理人杨开贵,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树高,男。

委托代理人胡奎,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言茶林与被告施树高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言茶林于20116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言茶林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言茶林撤回对被告施树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言茶林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 丽 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