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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凌增、余增、沈方德、陆国帅犯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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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5-07 21:09:0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增,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12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25日被逮捕,同年123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1328日本院决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增,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12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25日被逮捕,同年122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1328日本院决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方德,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12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25日被逮捕, 201148日本院决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国帅,男20048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97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12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增、余增、沈方德、陆国帅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3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静担任记录。被告人凌增、余增、沈方德、陆国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1014日晚上,被告人凌增、余增骑电动车经过株洲市荷塘区财校门口时遇到被害人周立与曹蒙爱、张宇薇在聊天,张宇薇因不满凌增盯着自己看而骂了一句“看死啊”,余增和凌增调头回来并与周立发生口角,被告人凌增见被害人周立打电话叫其同学来帮忙,遂即打电话叫被告人沈方德来帮忙,沈方德便纠集陆国帅、郭佳俊(已作不起诉)、罗佳(在逃)来到财校门口,六人一起用拳脚对周立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周立左股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周立的伤情系轻伤,九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凌增、余增、沈方德、郭佳俊均与被害人周立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凌增、余增、沈方德、陆国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增、余增、沈方德、陆国帅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增、余增、沈方德、陆国帅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凌增、余增、沈方德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策划的全部处罚。被告人陆国帅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国帅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增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增、余增、沈方德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增、余增、沈方德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据此,对被告人凌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余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沈方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陆国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凌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余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沈方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陆国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01218日起至201112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一一年四月八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