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攀攀,男。2010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剑,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攀攀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攀攀及其辩护人张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2010年9月的一天晚上,李仟仟打电话给被告人郭攀攀要买300元的毒品,双方约好在株洲市荷塘区果木园交易。双方见面后,郭攀攀卖给李仟仟一粒麻古、一包冰毒(0.2克)。李仟仟答应一个月后给郭攀攀300元毒资。一个月后,被告人郭攀攀打电话给李仟仟,李仟仟在株洲市荷塘区果木园交叉路口给了300元的毒资给郭攀攀。郭攀攀从中获利100元。
2、2010年12月10日左右,彭力力打电话给被告人郭攀攀,要郭攀攀卖300元的毒品给他,双方约好在株洲市荷塘区财富小区里面交易。双方见面后,郭攀攀卖给彭力力一包冰毒(0.2克),彭力力当场给了郭攀攀300元的毒资。后公安机关在抓获彭力力时,从其租住的房间床铺下面搜出了该冰毒。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该冰毒进行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攀攀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郭攀攀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攀攀明知冰毒和麻古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攀攀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郭攀攀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郭攀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攀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 2011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世平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