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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龚文超犯盗窃罪、被告人谭武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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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4-07 21:05:1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49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文超,男2011111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0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谭武瑞,男2011111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0被逮捕、125被监视居住。2011318,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文超犯盗窃罪、被告人谭武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31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建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咏李、刘仕海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静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策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文超、谭武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319许,被告人龚文超窜至东湖社区附近,利用原有钥匙,将已变卖给被害人黄又根车牌号码为湘BD9117的银白色五菱荣光面包车盗窃回家,并将该车停放在株洲市荷塘区601殡仪馆门口。随后,被告人龚文超将盗窃事实告知其姐夫被告人谭武瑞并要其保管该车,谭武瑞在明知该车系盗窃来的情况下将该车在湘潭市使用近6个月。经株洲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43180元。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龚文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武瑞明知是赃物,仍予以窝藏,其行为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龚文超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龚文超、谭武瑞对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均未作辩护,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文超、谭武瑞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其中,东湖社区位于株洲市荷塘区。被告人龚文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谭武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黄又根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03 1日上午,其从株洲市合泰辉煌寄卖行石军处购买的一辆湘BD9117银白色五菱荣光面包车被盗。经多方查找, 20109月,从被告人谭武瑞处领回被盗车辆。

2、证人石军的证言,证明湘BD9117五菱荣光面包车是被告人龚文超当给当铺的,失主黄又根从当铺转买该车。不久,此车被盗。

3、追回被盗车辆照片、书证及证人伍亮楚的证言,证明失主黄又根将湘BD9117五菱荣光面包车追回后,将此车转卖给伍亮楚,该车车牌已变更为湘BE8257

4、抓获材料,证明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抓获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即本案被告人龚文超,龚文超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即本案被告人谭武瑞。

5、被告人龚文超指认盗窃湘BD9117面包车现场及盗车后停放地点照片,证明了犯罪现场概况。

6、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株价认鉴(2011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证明被盗湘BD9117五菱荣光面包车价值人民币43180元。

7、被告人龚文超、谭武瑞的供述及辩解,均交代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8、被告人龚文超、谭武瑞的户籍证明,证明了此二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文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武瑞明知是盗窃而来的面包车,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文超、谭武瑞涉嫌所犯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龚文超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即本案被告人谭武瑞,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龚文超、谭武瑞认罪态度均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龚文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谭武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文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谭武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唐建 林

人民陪审员    邓咏 李

人民陪审员    刘 仕 海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