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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能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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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7 20:33:2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25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能,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223被刑事拘留,同年39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能贩卖毒品罪,于20116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12月份,被告人蒋能分两次将半包冰毒、3粒麻古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伟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12月份一天晚上20时许,王伟生打电话给被告人蒋能,要被告人蒋能卖600元的毒品给他。双方约好在株洲市荷塘区世纪金源宾馆交易。随后被告人蒋能赶到世纪金源宾馆门口,将半包冰毒、1粒麻古给王伟生,王伟生付了600元的毒资给被告人蒋能。

2201012月份的一天晚上,王伟生打电话给被告人蒋能,要被告人蒋能卖200元的麻古给他。双方约好在株洲市天元区嘉华宾馆403号房间交易。随后王伟生赶到株洲市天元区嘉华宾馆403号房间,被告人蒋能将2粒麻古给王伟生,王伟生支付了200元的毒资给被告人蒋能。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能明知冰毒和麻古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能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蒋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22320125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八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员 陈正刚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李诺男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