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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德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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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7 20:30:18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91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德武,男。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1124被刑事拘留,同年126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起群,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伟,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武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于201142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正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余世平、人民陪审员邓咏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诺男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策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德武及其辩护人高起群、赵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部分

20082月份至200889月份,被告人黄德武在担任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先后收受王应得送的现金7万元,具体如下:

120082月份的一天王应得和刘平一起到被告人黄德武的办公室要求被告人黄德武帮忙搞到株洲县至长沙西的线路牌,被告人黄德武表示同意后,王应得送给被告人黄德武现金5万元,被告人黄德武接受了3万元。

220083月份的一天王应得为了尽快搞好株洲县至长沙西的线路牌,再次在被告人黄德武办公室里送现金2万元给被告人黄德武,被告人黄德武予以接受。

3200889月份的一天王应得为了尽快搞好株洲县至长沙西的线路牌,再次在被告人黄德武办公室里送现金2万元给被告人黄德武,被告人黄德武予以接受。

(二)受贿事实部分

19998月至200812月,被告人黄德武在担任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6万元,具体如下:

12004年春节(农历2003年底)的一天,王辉在黄德武的办公室,为感谢黄德武的关照,送给黄德武现金1000元,黄德武予以接受。

22005年春节(农历2004年底)的一天,王辉在黄德武的办公室,为感谢黄德武的关照,送给黄德武现金1000元,黄德武予以接受。

3200589月份的一天,黄德武的儿子考上大学,王辉在株洲东程大酒店门口送给黄德武现金1000元,黄德武予以接受。

42006年春节(农历2005年年底)的一天,王辉在黄德武的办公室,为感谢黄德武的关照,送给黄德武现金5000元,黄德武予以接受。

52007年春节(农历2006年年底)的一天,王辉在黄德武的办公室,为感谢黄德武的关照,送给黄德武现金1000元,黄德武予以接受。

62008年春节(农历2007年年底)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黄德武的关照,王辉在黄德武的办公室里送给黄德武现金3000元,黄德武予以接受。

二、2004年春节的时候,湖南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至株洲线路的承包车主黄龙良为感谢被告人黄德武对他承包车的帮助,在黄德武的办公室送给黄德武现金2000元,黄德武予以接受。

三、2000年的时候,湖南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至株洲线路的承包车主林国权为感谢黄德武对他承包车的帮助,在株洲市红旗广场中心汽车站旁,林国权的妻子曹宝俭送给被告人黄德武现金2000元,黄德武予以接受。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该院提供了被告人黄德武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黄德武在企业改制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德武在企业改制后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黄德武在判决前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德武辩称王应得的7万现金不是送给其,而是委托其办理线路牌之事时的开销,不是受贿,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对起诉书指控其收受王辉、林国权、黄龙良贿赂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被告人黄德武的辩护人高起群、赵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黄德武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所收王应得给付的7万元属于为帮助王应得申办运输线路牌的费用,不是收受王应得所给的感谢费或贿赂。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德武受贿的1.6万元中,辩护人认为:12004年、2005年春节及其儿子上大学时共收受王辉、黄龙良的5000元属人情往来;22007年、2008年春节收受王辉的4000元,因原国有企业已改制,被告人黄德武于200711与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不能认定为受贿,如认定也应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32006年春节收受王辉的5000元,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原则也不宜认定为受贿,因为20051231被告人黄德武解除了与原国营企业株洲湘运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此后被告人黄德武的身份存有争议,不能界定。如是受贿,也应该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部分

19998月至20076月,被告人黄德武在担任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7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0年的时候,湖南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至株洲线路的承包车主林国权为感谢被告人黄德武对他运营上的帮助,在株洲市红旗广场中心汽车站旁,林国权的妻子曹宝俭送给被告人黄德武现金2000元,被告人黄德武予以接受。

二、2006年春节(农历2005年年底)的一天,天安保险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经理王辉为感谢被告人黄德武对她在与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保险业务上的关照,送给被告人黄德武现金5000元,被告人黄德武予以接受。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部分

20077月至20111月,被告人黄德武在担任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73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2月份的一天,王应得和刘正平一起到被告人黄德武办公室要求被告人黄德武帮忙搞到株洲县至长沙西的客运线路牌,被告人黄德武表示同意后,王应得送给被告人黄德武现金5万元,被告人黄德武接受了3万元(其中1万元当时被刘正平拿走,之后又被被告人黄德武要回)。

220083月份的一天,王应得为了尽快搞好株洲县至长沙西的客运线路牌,再次在被告人黄德武办公室送现金2万元给被告人黄德武,被告人黄德武予以接受。

3200889月份的一天,王应得为了尽快搞好株洲县至长沙西的客运线路牌,再次在被告人黄德武办公室送现金2万元给被告人黄德武,被告人黄德武予以接受。

42008年春节(农历2007年年底)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黄德武在保险业务上的关照,王辉在被告人黄德武的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黄德武现金3000元,被告人黄德武予以接受。

案发后,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暂扣被告人黄德武赃款1.7万元,被告人黄德武的妻子黄静于2011126将现金7万元退还王应得。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的举报,在调查被告人黄德武收受王应得7万元现金的期间,被告人黄德武主动交代其收受王辉、林国权贿赂的事实。

另查明,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于20058月开始进行企业改制,20061219在株洲市土地矿产市场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及其它国有资产转让活动中,以朱远东为代表的原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和部分职工竞得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它国有资产的产权,2007629,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以朱远东为代表的原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和部分职工正式签定产权转让协议,2007929,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德武的供述及辩解,证明了2008年为王应得申请办理客运线路牌之事收受了王应得现金7万元、2006年和2008年的春节时两次共收受王辉现金8000元以及2000年收受林国权的妻子曹宝俭现金2000元的事实。

2、证人王应得的陈述,证明了从20082月至9月期间,其为申请办理株洲县至长沙西的客运线路牌的事,先后分3次共送给黄德武现金7万元的事实。

3、证人刘正平的陈述,证明了从20082月期间,王应得为申请办理株洲县至长沙西的客运线路牌的事,送给黄德武现金3万元,其当时从中拿了1万,之后又被黄德武要走的事实。

4、证人刘加平的陈述,证明了2008年,其和王应得一起到过黄德武的办公室,王应得当时送了现金2万元给黄德武的事实。

5、证人王辉的陈述,证明了其感谢黄德武在业务上的关照,分别于2006年春节时送给黄德武现金5000元,于2008年春节时送给黄德武现金3000元的事实。

6、证人林国权的陈述,证明了2000年其为得到黄德武在业务上的帮助,由其妻子曹宝俭送给黄德武现金2000元的事实。

7、证人黄龙良的陈述,证明为了解决其运营车辆的临时停靠问题,其找到黄德武帮忙,之后黄德武将株洲市交警支队和株洲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人介绍给其认识,并帮其说了一些好话,解决了其运营车辆的临时停靠问题,为表示感谢其于2004年春节时送给黄德武现金2000元的事实。

8、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了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929变更登记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之前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

9、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文件“株组干【199916号”、中共湖南株洲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文件“株运组字【99】第027号”、湖南株洲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株运政【2001115号”、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湘运政【200890号”、吸收国家干部审批表、改制企业原在岗内退人员重新上岗劳动合同书,证明了被告人黄德武于19949月被录用为国家干部,1999823被任命为株洲运输(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19999月至20019月分管公司生产业务,200110月至20089月分管公司安全、物资经销业务,200810月至20111月分管公司经营合同业务的事实。

10、保险业务代理合作协议(合同)、机动车保险协议,证明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安保险株洲中心支公司发生了保险业务的事实。

11、株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立确认书、产权交易成交鉴定书,证明20061219在株洲市土地矿产市场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及其它国有资产转让活动中,以朱远东为代表的原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和部分职工竞得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它国有资产的产权,2007629,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以朱远东为代表的原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和部分职工正式签定产权转让协议的事实。

1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了案发后,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暂扣被告人黄德武赃款1.7万元的事实。

13、收条,证明了被告人黄德武的妻子黄静于2011126将现金7万元退还王应得的事实。

14、办案说明,证明了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的举报,在调查被告人黄德武收受王应得7万元现金的期间,被告人黄德武主动交代了其收受王辉、林国权贿赂的事实。

15、户籍身份证明,证明了被告人黄德武的出生日期和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武在担任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副总经理期间(2000年至2006年春节),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王辉、林国权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德武在担任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副总经理期间(20076月至2008年春节),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王辉、王应得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德武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德武于2004年、2005年、2007年春节时每次收受王辉现金1000元(共3000元)以及2005年被告人黄德武为儿子做升学宴时收受王辉现金1000元为受贿犯罪行为,经查,被告人黄德武收受王辉该些礼金的行为,与其职务并无直接关系,应属社会交往上的人情往来,不宜认定为受贿犯罪行为,故本院对公诉机关的该些指控不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德武于2008年春节时收受王辉现金3000元为受贿犯罪行为,经查,2007629,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以朱远东为代表的原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和部分职工正式签定了产权转让协议,此时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类型已由国有独资企业转变为私营企业,被告人黄德武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也相应转变为私营企业职工,故被告人黄德武收受贿金的行为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行为,不能以受贿罪论。被告人黄德武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德武收受王应得的7万元现金属于为帮助王应得申办客运线路牌的费用,不是收受王应得所给的感谢费或贿赂,被告人黄德武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查,王应得为申办株洲县至长沙西的客运线路牌之事找到被告人黄德武,在证实了被告人黄德武系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副总经理身份后,相信被告人黄德武的身份(职务影响力)能够帮其办理好申办线路牌之事,便要求被告人黄德武帮忙办理,被告人黄德武亦答应帮忙王应得请托之事,之后被告人黄德武分三次共收受了王应得所送现金7万元据为己有,王应得、被告人黄德武及其辩护人提出该款是委托被告人黄德武申办线路牌时的开支费用,其实质只是一种变相行贿、受贿的托词,故被告人黄德武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意见,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德武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德武于2006年春节收受王辉的5000元,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如认定只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黄德武于20051231日与原湖南株洲湘运集团公司(国有独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该公司属于国有企业的性质并没有改变,且被告人黄德武还是受国家委托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行使对公司改制的管理职责,故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德武主动如实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王辉、林国权贿赂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受贿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德武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德武在判决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对被告人黄德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德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124日起20 13123日止)。

二、被告人黄德武犯罪所得赃款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一年六月十六日

 

      李 诺 男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