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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荷刑初字第127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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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7 20:24:08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2011)荷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帅,男20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315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16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剑波,男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315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31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莫坤,男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315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31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本院201169收到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株荷检刑诉(2011116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因被告人毛帅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株荷检刑诉(2011116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退回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