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1)荷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帅,男。20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
被告人李剑波,男。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
被告人莫坤,男。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
本院
对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株荷检刑诉(2011)116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退回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